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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某与潘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是投资案涉“MFA区块链”项目,双方均明知该项目实际是炒作虚拟货币,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相应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潘某某的诉讼请求。潘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认为,潘某某是新加坡公民,本案具有涉外因素,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涉及我国金融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直接适用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拟货币投资,因此投资境外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合作协议应认定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是为了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重大政策、重大利益,无需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我国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应当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案涉合作协议涉及从事境外虚拟货币投资的行为,应当适用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虚拟货币无实体财产作为价值锚定,无政府信用作为支撑,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还因其匿名性、无国界性等特征,常被用于洗钱等非法融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当事人签订合同,炒作境外虚拟货币,违反了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投资损失,依法不予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