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2024年年度总结!我国涉虚拟货币犯罪总体态势及规制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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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2024年年度总结!我国涉虚拟货币犯罪总体态势及规制动向

  2025年1月初,先是1月10日公安部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张明介绍到: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AI智能等新技术,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针对涉虚拟货币等电诈严峻复杂的犯罪形势,公安机关将纵深推进“云剑” “断流” “拔钉”等专项行动,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紧接着1月13日,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检强调,检察机关将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依法打击利用虚拟货币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犯罪活动。

  关于2024年发生的涉虚拟货币犯罪,由于年份过近,不少案件还在审理阶段等原因,整体数据尚未得以公布。但笔者团队以虚拟货币、刑事、判决书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平台进行检索,得到共401份刑事判决书,其中包括一审判决386份,二审判决15份(本文数据收集截至2025年1月26日)。本文以检索到的这些案例为基础,对2024年涉虚拟货币总体态势进行初步分析。对于案件的数据统计、结果分析可能有不准确之处,敬请原谅。

  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换汇犯罪活动的案件中,行为人通常在境内收取客户的人民币,再将等额的外汇存入客户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双方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直接买卖,而实质上已完成买卖外汇的一种行为。常见的有资金跨国(境)兑付,是指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这类又被称为“对敲型”,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在该模式下,人民币和外币不发生物理上的跨境流转,因此,从表面上看,资金在境内外单向循环。然而,此类活动实质上属于变相买卖外汇行为,仍具有扰乱外汇市场正常秩序之危害性。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赵某组织赵某鹏、周某凯等人,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USDT,与美元锚定的稳定币),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外币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经查,赵某等人在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兑换金额达人民币4385万余元,获利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

  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陈某国、郭某钊等人搭建“TW711平台”“火速平台”等网站,以虚拟货币泰达币为媒介,为客户提供外币与人民币的汇兑服务。换汇客户在上述网站储值、代付等业务板块下单后,向网站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外币。网站以上述外币在境外购买泰达币后,由范某玭通过非法渠道卖出取得人民币,再按照约定汇率向客户指定的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支付相应数量的人民币,从中赚取汇率差及服务费。上述网站非法兑换人民币2.2亿余元。

  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在外币与本币之间进行资金兑换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非法买卖外汇”主要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四种行为模式。《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明确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列入新型洗钱行为模式范围内,进一步明确了对虚拟货币用于非法活动的否定态度,并明确规定了对利用虚拟货币掩盖非法受益或从事不法活动的行为进行规制。

  在该案中,2020年,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设计了名为GUCS的虚拟币以及关联软件“Wa11et Pro”APP。该虚拟币先后于2020年4月、6月在两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买卖。王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等人共谋,隐瞒了其锁定GUCS币获取权限和数量的真相,虚构该币可像比特币一样通过算力不断产出并与国际金融、全球公益慈善等实体经济挂钩,在成都、德阳、眉山等地大肆鼓吹GUCS币的经济价值和投资前景,以拉人头的形式发展下线,安排段某某、王某等人以自买自卖方式操纵GUCS币价诱骗群众投资购买,造成2.9万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17亿余元人民币。

  2020年10月初,王某某陆续将集资诈骗获取的价值人民币约2.49亿元“泰达币”转予被告人马某。马某在明知该钱款系涉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在境外外汇平台投资等形式,改变上述虚拟币的性质,并陆续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向王某某指定的多个银行账户转款共计9000万余元。此外,马某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多次帮助被告人谢某某将“泰达币”转换为人民币后转账至谢某某妻子账户共计604万余元。2020年12月,集资参与人陆续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王某某等被陆续抓获归案。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虚拟币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段某某、王某等明知王某某等人实施集资诈骗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掩饰、隐瞒自己集资诈骗所得资金的来源及性质,被告人马某明知王某某等人从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帮助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遂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洗钱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余被告人十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相应数额的罚金。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洗钱罪与掩隐罪的区分适用方面存在一定困境。一般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刑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主要区别在于,洗钱罪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且要求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类型存在主观明知。对上游犯罪的明知可以是概括性的认识,即认识到上游犯罪的类型,无需认识到具体的性质和罪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对上游犯罪的类型没有限定,仅要求行为人对属于违法所得的情况存在概括性认识即可。

  对于以虚拟货币为工具实施的各种犯罪,犯罪成立与否判断时绕不开的一个前提为,虚拟货币自身的法律属性问题,即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问题。显然,如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则不仅在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场合,将否定以财物为犯罪对象的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至多根据虚拟货币的底层技术特征,肯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成立。还会在向公众非法吸收虚拟货币、以传销组织形式骗取他人虚拟货币等多个犯罪场景下,否定相关罪名的适用。对此,过往无论是民事司法实践还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虽然存在一定争议,但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在域外得到普遍认可及广泛适用,我国司法实践也逐渐呈现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加以认可的趋势。

  而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该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但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其稳定性,可以在很多国际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带来经济利益,其财产属性不可否认”,遂认可将案涉的5万USDT币折算成人民币价值作为量刑情节。一审判决还称,“至于后期被害人是否将该BFF币进行买卖、目前该币按照博饼平台交易规则是否显示仍存在价值、多大价值,均不影响杨启超诈骗犯罪既遂构成。”在一审庭审中,法官明确要求在判决结果生效之前,罗某不能进行买卖。

  2024年5月16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篇《虚拟币“刑法财物说”之辨析》的理论文章,该文作者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竹盛认为,“认定虚拟币为刑法财物,违反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其理由是:“我国民事法律和金融政策均不保护有关虚拟币的活动,不鼓励甚至打击虚拟币有关活动,而民法上则一般以违反公序良俗认定虚拟币活动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刑法将虚拟币作为财物进行保护,则变相保障了虚拟币交易的安全,间接促进了虚拟币交易等活动,与民法和金融政策的目标是相违背的。”

  2023年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荆某某、黄某、罗某等人经过商议,由被告人黄某、罗某等人共同出资,约定采取利用合约码盗刷USTD币(泰达币)的方式进行盗窃。2023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荆某某、黄某、罗某到位于涟水县某小区被害人胡某所在的公司,由黄某和荆某某与被害人胡某碰面进行扫码,陈某某负责后台操作,罗某负责开车,通过事先购买的合约码盗取被害人胡某的USTD币共计57307.11个,价值人民币393665.461434元。后上述被告人将部分USTD币进行交易后,违法所得人民币24万余元。

  以上,笔者团队对2024年我国涉虚拟货币犯罪总体态势,国家监管、打击虚拟货币违法犯罪活动的最新动态以及实践中对虚拟货币自身法律属性认定的最新动向进行了整理、介绍。可以看到,目前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极大程度认可,而目前对于涉虚拟货币犯罪的规制重点在于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工具进行非法换汇、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打击。从这一点来看,未来对于此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将会进一步加严,而在此类犯罪中,无论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还是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罚没等方面来 看,均催生了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现实需求。事实上,2025年1月12日至13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针对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司法部要主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比如,要研究无人驾驶、低空经济、人工智能、虚拟货币、数据权属等新问题。那么作为未来虚拟货币立法的完善方向,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问题极有可能成为未来立法的关注重点,对此,本团队将在下期文章中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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