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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通过司法拍卖、变卖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案件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涉及相关的执行标的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司法实务中对于民事执行程序中特殊物品处置的程序和方式均系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明确的操作规则指引。然而特殊物品的保管与处置是解决执行难的的难点,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其已经获得胜诉判决,期待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高效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财产高效处置的同时,考虑到特殊物品的特殊属性,还应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谨慎妥善处置。本文从财产权、人格权的权利保护与强制执行权的推进出发,运用比较分析法,构建和优化处置规则,以期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文结合民事强制执行的司法实践,对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对于特殊物品的处置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并就如何处置及协调民事强制执行中的特殊物品定性问题以及构建民事执行程序中特殊物品处置规则进行探讨。
随着社会多元化发展,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物品执行案件层出不穷,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穷尽相关执行措施,也要结合特殊物品的执行情况,积极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妥善处置此类特殊物品的执行。对于特殊物品的执行,必须注重程序要求,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程序救济。有学者指出,程序救济也是程序正义原理和原则的基本要求,利害关系人对于涉及重要利害关系的裁决都有权要求得到程序救济。因此,在处置特殊物品时,应注重相关特殊物品,尤其是蕴含了人格权等特殊属性的物品,一般不适宜进行强制执行,而是对被执行人全方位进行执行沟通与预惩戒告知教育。秉持善意执行文明理念,穷尽沟通与协调工作后,再采取相关惩戒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对此类特殊物品的执行可以借鉴和参考。
1.广东:执行返还两枚冷冻胚胎。因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医院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两枚胚胎保存于被执行人医院。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返还两枚冷冻胚胎,因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罗湖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医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医院应积极主动履行。罗湖区人民法院通过充分沟通,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因胚胎的特殊性,罗湖区人民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应自行准备相关符合条件的保存设备和运输工具。最后,在法院的见证下,双方顺利完成交接手续,本案顺利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并签署承诺书,保证胚胎不用于买卖和实施等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行为。
2.上海:执行虚拟货币比特币。2020年10月10日,原告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一个比特币。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应返还原告一个比特币。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及时主动履行。因此,原告向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发现中国境内无比特币相关交易平台。且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比特币已转给案外人,且案外人无法联系。鉴于实际情况,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员通过积极主动沟通,双方最终自行协商确认比特币价值,由返还一个比特币转化为支付人民币84000元。并约定如未及时履行,本案转化为具有可执行性的债权债务关系。
民事执行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权力,使得司法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强制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而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诉诸法院以期实现胜诉判决后的可期待利益。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如未能及时高效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显现后,则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将会面临损害。所谓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债权却不能通过执行而得以实现的情形。在司法程序中,“审”与“执”实际是分离的,是将“审执分离”置于执行的语境之中,将执行权具体分为“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其中“执行裁决权”相当于“审”;“执行实施权”相当于“审执分离”中的“执”。因“审执”分离问题,将会产生审判与执行的衔接问题,基于一系列复杂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对于实际的执行工作而言,将面临一系列的执行程序、可执行性等问题。
在执行案件中,当被执行人的普通财产不足以去偿还债务时,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就应全方位调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在对特殊标的强制执行程序中,但很多特殊的执行标的本身不适宜强制执行,如未成年儿童探望权执行、骨灰归属、冷冻胚胎等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特殊标的执行程序,不适宜简单机械执行,执行程序应穷尽相关沟通方式,审慎采取惩戒措施,执行程序之初,应穷尽预罚款告知书、预拘留通知书等预惩戒机制、并考虑多元化处置方式。
一般而言,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包括:被执行人的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一般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但对于一些特殊物品的价值认定困难重重,如数字货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国内尚未有相关明文规定认可其货币价值属性。对于此类特殊物品的价值认定,很难通过执行程序予以市场化价值认定处置。需要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做好积极沟通工作,适宜以双方确认此类物品的价值后方可推进执行。
民事执行难问题是目前我国司法界面临的重大考验。执行难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就意味着大量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被保障,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在社会公共面前将会大打折扣,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执行工作一共有四个难点,分别是:难以找到债务人、难以找到执行财产、协助机构难以配合以及应执行财产难以执行到位。难以找到执行财产是执行工作的前提,也是最关键的一点,解决民事执行财产调查难问题对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工作至关重要。尤其当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启动被执行人名下相应财产处置程序的同时,人民法院必须妥善处置,如存在特殊物品,需要妥善保管和安置。
人民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时,被执行人往往具有抗拒心理,在被执行人的潜意识中,对于自己名下的财产往往具有一种强烈的财产意识。人民法院在执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时,需要进一步平衡财产权与强制执行权的冲突。基于执行阶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考量,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优先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其次才是兼顾被执行人财产权益的保护,确保其基本的生存权利不受侵害,以维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鉴于此,在实践中,需要重视对债务人及案外人知情权、财产权及生存权的保护,虽然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但是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更重要的目的在于在执法中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彰显法律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执行程序中兼顾对债务人财产权益的保护,本质上是保护公民财产权与行使强制执行权产生冲突时,哪一种权利更为优先,这种价值判断,需要人民法院执行人员通过具体案件的比例原则、善意执行文明理念的宗旨来进行综合考虑。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不断出现许多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物品执行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代表。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由于不具有明确性等原因。从而导致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内容难以明确具体。目前各地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特殊物品时,纷纷遭遇了相关被执行人的不配合、不协助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民法院执行难,使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但强制执行应当考虑执行标的特殊属性,根据不同情况来具体分析。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实际情况允许的条件下,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推动特殊物品强制执行。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特殊物品是指不同于传统的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执行标的,如婚纱照、胚胎、骨灰、墓穴、数字货币等等。特殊标的的特殊性在于,其价值特殊,难以直接处置。比如婚纱照是具备特殊纪念意义的照片,胚胎、骨灰、公墓是具备人身专属性的特殊执行对象,难以按照传统意义的强制执行方式进行直接处置。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违禁物品等财产,虽有经济价值,但执行程序并不能对此类财产进行变价处置。而宅基地使用权与之类似,有学者认为其属于不融通物中的禁止物。由于合法流通性的缺失,执行程序不应对其予以处置。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而言,针对于上述特殊执行标的,需要执行承办人稳妥进行沟通协调,通过穷尽对当事人的沟通、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才能启动强制处置措施,并兼顾公序良俗、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月2日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强调,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时,应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注重善意执行文明理念,在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等财产时,需要平衡保护被执行人生存权益、保障企业营商环境等可持续的生存和发展权益。这种保护的考虑是必要且正当的,以避免因过度强制执行,侵害被执行人相关权益。如被执行人需要抚养未成年人,企业运营需要持续发展等情况。有学者指出,我国强制执行领域尽管强调对执行当事人的保护,但尚未进行权利化改造,以至于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当事人往往只是一种事实上的而非权利上的存在。“所谓权利者,指享受特定利益法律之力。因此,虽然学理上已经有对执行工作中权利保护的探讨,但是在具体的执行工作中,需要厘清处置理念。笔者认为,应依据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执行程序中必须考虑比例原则,在保持执行措施威慑性的同时,提供完善的救济制度。在多种措施都能达成履行目的时,应该选择对债务人损害最小的方式,避免因过度执行,而损害被执行人权益。对于特殊物品的执行,基于这种理念的考量,应更加审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第四百九十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在拍卖变卖之前,人民法院依法制作查封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通过司法查封,人民法院通过强制禁止转让交易的限制方式,由人民法院取得强制执行的权力。依法查封后,人民法院可以对涉案的执行物品进行评估后,依法制作拍卖裁定书对该执行物品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执行款可以依法清偿申请执行人。也可以通过变卖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执行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除拍卖变卖给案外人以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以物抵债的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能够较为高效的兑现胜诉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但是需要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一致认定执行标的物的价值,以免双方再次因价值问题再次引发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因此,强制管理系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财产处置方法的一种,该种方式能高效运用灵活处理的手段,保障执行质效,推动案件执行顺利实现执行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制度并未明确具体的强制管理方式、以及具体的可操作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强制管理是一种温和的执行方式,比如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通过强制管理,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收取租金或者以其他运营方式实现债权利益。该执行方式执行的不是标的物本身,而是针对该标的物收益权。因此,如果能高效运用强制管理的方式,获取变现目的。但如何灵活运用该种方式实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需要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充分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能稳妥推进执行工作。否则极易引发案外人执行异议以及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情况。
公平与实体正义是法院审判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价值理念追求,每一件案件的承办和审结,都要符合程序公平与实体正义的要求,程序公平就是案件承办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公开透明,实体公正就是依据程序公正,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不偏不倚,法官居中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案件公正裁判,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的裁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首先就是保障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还要注重比例原则,对于可执行的财产,如执行金额远远小于执行标的的价值,应谨慎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
建立处置规则的逻辑起点是规范处置行为。对于特殊物品的执行处置规则,需要明确目标,统筹执行程序的配套措施。区别于传统的财产处置程序,并明确处置的目的。有些物品明显不适宜强制执行的,应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妥善处置相关执行标的。如何建立健全执行处置规则,完善并规范化特殊物品的处置规则,有较大的探讨意义。特殊物品的执行处置规则,应明确是否可供执行,是否为特殊物品,是否建立特殊物品监管机制、是否能直接处置,是否需要安置保管,是否需要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处置程序等等。
有学者指出,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冲突还是社会利益冲突,都有必要调整各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规则。因此明确执行处置规则,可以快速确认执行标的的特殊属性,为案件进一步处理进行特殊标记。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对于特殊执行标的的高效处置。并且在案件后续办理中明确方向,对于特殊属性的执行标的应给与特殊关注。如上文的比特币执行过程中发现已经在实践中已经无法返还比特币,应重新转换思维,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转变方式继续推进案件执行。 而对于胚胎和骨灰的返还的执行过程中,均不宜采取直接强制措施。根据该类特殊标的的的执行,应明确不适宜强制执行的处置规则。通过充分沟通与协调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而言,执行程序中更多的是一种特殊的矛盾化解工作。
例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尤其对于腾退案件,往往面临较大的执行困境,尤其是房屋腾退,可能面临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导致相关物品无法及时保存。而特殊物品因为其特殊性,较传统意义上的物品,难以直接处置,因此需要考虑第三方平台推进保管或处置,因此,推进第三方平台委托保管机制,应规范化处置程序、收费标准。通过审核第三方平台资质,建立第三方平台白名单,将第三方平台管理规范化、透明化。人民法院在推进特殊物品处置时,就可以直接在第三方平台库进行选择、引入执行程序当中。
在任何领域当中,都应当大力提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和方法,这对于生产、管理和治理都是必须的,是社会现代化的体现和要求。 在民事执行领域中,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和方法的运用也就很重要,尤其是执行的智能化。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日趋成熟与完善,我国将智慧法院的建设提上日程。智慧法院的宗旨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人工智能技术变革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技术支持。通过高度的信息化进行全方位的司法服务与动态管理。2016年,我国将智慧法院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均显示,全国智慧法院已初步形成。导诉机器人、手机立案平台、手机支付宝微信在线缴纳诉讼费、多元纠纷结果预测、无人机办协助办案等得到实行应用。建设智慧法院,就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将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功能结合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进行司法活动。
执行难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主要就是面临的执行方式和执行标的的处置问题。如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是对于大量的终本案件并未实际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一旦案件终本案卷归档后,客观存在遥遥无期的恢复执行等待期。所以应建立各项机制,推动案件的实际解决,对于执行案件的实质推动大有裨益,笔者认为建立特殊物品的处置的 智能化系统,管理并监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有利于推动实质解决案件的执行难点。
随着人工智能发展、智慧法院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方式和执行平台日益智能化,结合特殊物品的执行情况,可以考虑推进特殊物品执行的智能化系统管理。依托智能模块、大数据运算、5G等先进技术,推进特殊物品执行的高效处置。科学技术的革新给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变化,依托大数据云计算、5G技术的技术支持,嵌入相关智能模块处理,可以推进执行智能化、可视化、规范化。依托这一系列技术对于特殊物品的执行,将强有力的解决传统执行难以全方位展现的执行措施。
解决特殊物品的执行难问题,事关当事人胜诉权益,也是旨在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司法尊严。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虽然特殊物品的执行会遇到重重障碍,执行人员应秉持善意执行文明理念、穷尽执行措施,积极主动推动执行进展,对于特殊物品的执行,应审慎推进执行,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充分沟通,高效处理特殊执行物品,以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通过智能化管理平台,对于涉特殊物品的执行,给与特殊关注,将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大有裨益。